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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就業服務
 
序 號
名 稱
1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2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要點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身心照愛就業開門網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96年○月○日職特字第○○○○○○○○○○號令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工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並積極開拓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以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資格之單位及人員,得填具申請書,向本局所屬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申請補助:

(一) 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
(二) 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之單位。
(三) 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四) 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個人計程車業者:需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明文件。
鐘錶、鎖匠、刻印業者:需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公益彩券甲類販售業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及主管機關核發之公益彩券類甲類經銷證明文件。
其他經本局核准之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前點規定之單位及人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每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或自營作業者,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專案評估簽准者,得不受最高十萬元之限制。
三、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單位,得依本要點為身心障礙受訓學員申請職務再設計之補助。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無障礙環境有關之改善。
(二)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 提供就業輔具(以下簡稱輔具):指為增加、維持、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需能力之輔助器具。
(四) 改善工作條件:包括提供就業所需手語翻譯、視力協助、改善交通工具等。
(五) 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的特性,分派適當的工作,包括: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員工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避免危險性工作等。
五、為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工作,本局、就業服務中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本局:蒐集職務再設計專家名單並提供就業服務中心及各縣(市)政府參考運用、辦理職務再設計之規劃、年度執行結果彙整、評估、檢討及成果發表等事宜與辦理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之徵選事宜。
(二) 就服中心:聘請職務再設計輔導委員(以下簡稱輔導委員)、開發職務再設計個案、受理申請案件、辦理職場訪視、召開審查會議辦理案件之審核、補助經費之核撥、補助案件之後續追蹤與輔導及年度申請案件之結案彙整等工作。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個案轉介就服中心及職務再設計宣導事宜。

申請辦理前項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以下簡稱專案單位),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單位名稱、計畫目的、人力配置、執行本案能力之證明等,內容應力求詳實。
本局於受理前項申請後,就其資格、計畫書內容及執行能力等條件審查,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審查。
七、專案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從事身心障礙者相關研究之學術單位、政府機關、民間機構或團體,具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之評估、研發、設計、改良、訓練之執行能力者。
(二) 經核准立案之下列非營利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
1.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訂與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2. 社團法人:其組織章程明訂與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三)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及醫療機構。
八、專案單位應具備下列人員:

(一) 督導人員一人: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能治療、醫學工程、人因工程、工業工程、工(商)業設計等相關系所畢業,具備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擔任,負責督導、聯繫與推動業務。
(二) 業務執行人員二人:大學院校人因工程、醫學工程、機械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工業工程、工(商)業設計、職能治療、物理治療、語言治療、社會工作、特殊教育等相關系所畢業,並具備三年以上職務再設計或輔具相關服務經驗者。
九、就服中心為辦理申請案件之訪視及審核工作,應聘請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輔導委員,提供下列諮詢及服務:

(一) 提供企業雇主、專案機關(構)及身心障礙者諮詢服務。
(二) 配合就服中心及專案機關(構)安置個案之實際需要,會同訪視並提供相關專業適應協助。
(三) 提供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之訪視、規劃、設計之專業協助及指導等工作,並參與審查。
十、就服中心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審核、撥款及結報:
(一) 書面審查:就業服務中心受理申請案件後,進行案件資格審查。如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藉由調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簡易輔具之協助即可解決案主之就業問題者,其改善金額在一萬元以下之個案,得由就服中心逕行核定辦理。
(二) 訪視:書面審查合格之案件,由就服中心安排輔導委員實地訪視。如個案職務再設計改善方式複雜,需個別化之研發、設計、改良、訓練等專業協助者,就服中心得轉介予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進行改善。
(三) 審查核定: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者,由各區就服中心召開審查會議予以審查,審查會議應至少邀請三位輔導委員參加(含訪視之輔導委員),審查會議應就改善項目或建議方案改善事項之必要性、經費預算之合理性、輔具是否回收及能否解決案主在職場上之問題及困難等進行效益評估,並決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原則上每一個案之職務再設計改善方案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五日內審查核定(申請單位提供審核資料時間可扣除)。
(四) 撥款及結報: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就服中心函知申請單位(副知輔導委員及轉介單位等)請領補助經費,申請單位應於完成職務改善後,報請就服中心派員追蹤驗收通過後檢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辦理結報;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服中心得將個案轉介至專案單位:
(一) 職務再設計之改善項目無法於市面上直接購得,需專業研發、設計及製作之個案。
(二) 職務再設計之改善項目於購得後需再經改良安裝或使用訓練之個案。
(三) 職務再設計改善情形複雜之個案。
(四) 其他經輔導委員建議轉介之個案。
十二、專案單位受理就服中心個案轉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前往個案服務單位進行實地訪視,並將改善內容、方式、製作期程及所需費用等項目,報請就業服務中心核定後辦理。
(二) 依個案在職場上所遭遇之問題,進行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改良、改裝、製作及維修等工作。
(三) 撰寫個案改善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個案基本資料、個案服務單位基本資料、個案就業問題診斷與分析、職務再設計改善及製作流程、改善及製作項目與金額、職務再設計前後效益評估及圖片、照片等資料。
(四) 個案後續追蹤、輔導,並於完成個案改善後,報請就業服務中心派員查驗等事宜。
(五) 輔具使用訓練及試用評估。
(六) 接受就業服務中心輔具回收後之維修及再利用。
十三、就服中心辦理案件之審核,得參考下列原則:
(一) 有關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及金額在一萬元以上者,經審查會議審查後核定。但申請項目與身心障礙員工就業直接相關且與生活輔具、生財工具難以區隔時,得就個案之障別特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性等因素審查核給。
(二) 為鼓勵僱用單位優先以工作方法調整或工作條件改善為身心障礙員工進行職務再設計,對於提供身心障礙者工作方法調整及工作條件改善之僱用單位,得於審查會議由輔導委員就其改善情形之實用性及效益性等評估,核給最高新台幣一萬元之補助費。
(三)職務再設計之項目,應以就業需求性及合理性等因素考量,包括:
無障礙工作環境之改善。
現有機具或設備之改良及改裝。
安全裝置類輔具,包括聽覺障礙者申請警示燈,藉由燈光閃爍代替聽覺功能;為身心障礙者加裝安全鈕,以增進工具機具及設備之安全性;為肢體障礙者加裝環境控制開關,可使其輕易控制職場週邊設備等。
改善工作姿勢類之輔具,如肢體障礙者申請可調式工作桌以改善坐姿。
溝通類輔具,如聽覺障礙者得申請助聽設備,改善其聽能;如語言障礙者得申請溝通輔具,解決其職場溝通不良問題。
增進視覺功能類輔具,如視覺障礙者申請擴視設備,以增進其視覺功能。
改善身心障礙者工作條件,包括聽語障者之手語翻譯;視障者之視力協助或改善上下班之交通問題等。
協助身心障礙者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或工作方法等。
其他必要之改善項目。
(四)提供聽語障者之手語翻譯及視障者之視力協助,手語翻譯及視力協助人員資格及補助標準表,如附表。
(五) 個人計程車業之職務再設計應以車輛合法及必要之改良及改裝所需費用補助,包括手控油門煞車輔助器、駕駛座座椅改裝、方向盤控制輔具、手控汽車駕駛裝置改裝、汽車輪椅裝載箱等項目。
(六) 公益彩券業之職務再設計,以能改善下列事項為優先補助項目:
解決長時間站、坐之問題。
考量防搶及通報的需求。
輪椅進出,需考慮高低階落差之問題。
有自營店面者,內部之無障礙空間設施。
(七) 其他經輔導委員建議可有效解決身心障礙者就業問題之項目。
十四、輔導委員提供訪視、諮詢及輔導等服務,得支給下列費用:
(一) 申請案件通過初審後,輔導委員至職場訪視及提供協助與建議,每位輔導委員每次支給出席費二千元;倘訪視案件在二件以上,分屬不同申請單位,且訪視時間超過半日者,每位輔導委員得以全日支給出席費四千元。
(二) 電話諮詢不另支給服務費。
(三) 特殊案例職場訪視諮詢,核實支給差旅費。
(四) 申請案件之指導(含訪視、追蹤輔導及驗收階段),每一個案以補助四次差旅費及出席費為原則。
十五、就業服務中心轉介個案至專案單位為提供服務者,得支給下列費用:

(一) 個案改善費:專案單位進行有關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製造、改良、訓練等措施,每案改善額度最高以十萬元為限,其費用如下:
   個案職務再設計所需之改善費用(如材料費、輔具購置費等),由專案單位進行改善後,檢據經費支出憑證及個案改善成果報告等,向就服中心(轉出單位)請領經費。
專案單位進行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製造、改良、訓練等工作,得支給研發設計費(比照本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之工作人員費標準支給),每人每日以一千元計算,每日最高三人支領,每案每人以十五日為限。
(二) 出席費:專案單位為協助個案所進行訪視工作,每次訪視人數以二人為原則,每人得支給出席費二千元,每一個案之訪視次數以四次為限。
(三) 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四) 管理費:各項費用扣除工作人員費、出席費、稿費、鐘點費及差旅費等合計百分之十。
十六、就服中心辦理身心障者就業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協助僱用單位提出職務再設計申請:
(一) 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而無法達到預期績效時。
(二) 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或雇主有意願提供就業機會,但工作環境有障礙時。
(三) 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具之協助時。
(四) 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時。
(五) 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時。
(六) 因職業災害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時。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補助之輔具得由就服中心回收再利用:
(一) 接受補助之項目為個別化量身訂作之輔具,且為全額補助,經審查會議決議應予回收者,該輔具於個案離職後,受補助單位應報請就服中心回收,以利個案轉換職場後重複使用。
(二) 所補助之輔具有重複使用性,且為全額補助,經審查會議決議應予回收者,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缺出缺時,受補助單位無法再進用有相同輔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將該輔具歸還就服中心。
十八、為實際瞭解本要點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本局或就服中心得隨時派員查訪稽核或依規定回收輔具,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如發現未依本要點執行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本局糾正仍未改善者,本局將視情節停止補助一至三年,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補助之經費,必要時並依法令予以處分。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申請補助之項目非屬促進就業之輔具。
(二)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依法應當改善之部分。
二十、依本要點所改善或購買之機具、設備、器材(屬於資本門者)等,須標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之字樣或標籤,並列冊管理,俾利訪視時查驗。
二十一、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受補助單位,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應向就服中心通報推介同障別適用該項目之身心障礙者,就服中心於通報後七日內無法推介者,得由受補助單位自行進用。
二十二、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三、同一申請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十四、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併入各單位之其他營運使用,如有賸餘款及產生之利息應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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