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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就業服務
 
身心障礙就業服務資訊
序 號
名 稱
1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2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要點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身心照愛就業開門網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要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
職特字第0九四00一五六八二號令發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運用事業單位之訓練資源並結合其就業機會,有效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實務技能並促進其就業、安定其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單位為本局,執行單位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及本局所屬就業服務中心,業務分工如下:
(一)主辦單位:
  1. 本要點之擬訂、修正及推動。
  2. 本要點經費之撥付及核銷 。
  3. 本要點之宣導及訪查。
  4. 督導各執行單位辦理本要點業務。
(二)執行單位:
  1. 受理及審核申請案件 。
  2. 推介訓用人員。
  3. 協助本經費之審核、核撥及核銷。
  4. 協助訓用人員就業適應。
  5. 本計畫之宣導及訪查。
  6. 與申請單位訂定本要點契約書。
三、本要點所補助之申請單位及參訓學員需符合下列資格:
(一)申請單位:向執行單位辦理求才登記,並於二個月內僱用執行單位或本局指定單位所推介,經其施以職業輔導評量評估具有工作能力,且參加訓練後可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實施訓用合一職前訓練,並於訓練後僱用從事原訓練項目之事業單位。
(二)受訓學員:符合下列資格之身心障礙者:
  1.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已國中畢業者。
  2.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其中慢性精神病患,應為經醫療機構評估病情穩定者。
四、申請單位辦理訓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單位應與執行單位訂定契約,並約定申請單位僱用率至少應達百分之六十(契約書樣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單位規劃之訓練內容應適合身心障礙者,訓練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但必要時,得提具說明申請延長,最長以六個月為限;訓練方式以日間密集,能協助受訓學員就業並從事競爭性工作為原則,每月訓練時數以一百三十二小時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一百小時。 (三)申請單位得視學員障別特性及訓練需求,與身心障礙相關之法人團體合作,並得以個案研討會議或專案協助方式邀其提供諮詢服務或相關協助。
(四)申請單位於訓練期間應為訓用人員投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
(五)學員因故中途退訓且訓練期間未逾三分之一情形者,其他擬參訓學員經執行單位安排職業輔導評量,確實適訓並經雙方同意者,得以遞補參訓。
五、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包括申請單位訓練費用、參訓學員補助及執行單位執控費用,依下列規定補助:
(一)申請單位:
訓練期間補助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九十,補助項目依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經費標準(如附件二),包含教師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行政管理費、學員個案輔導費及學員勞工保險費等。
(二)參訓學員:
  1. 學員住宿或交通補助費:參訓人員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百元,由申請單位轉發學員。
  2. 學員膳食補助費:參訓人員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由申請單位轉發學員。
  3.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參訓人員如符合就業保險法或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等規定,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申請單位轉發學員。
(三)執行單位:
補助執行單位執行及督導費用,包含成立審查小組或專業顧問團隊所需出席費及差旅費等相關費用,以訓練費用、學員住宿或交通補助費及學員膳食費助費等三項經費總額百分之十五為限。
六、申請單位如符合僱用獎助津貼或其他輔助措施資格者,得依相關規定申請:
(一)僱用獎助津貼:申請單位如符合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或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等規定,得於僱用後按季請領僱用獎助津貼。
(二)其他輔助:
1.申請單位為使訓用人員適性就業,得依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或相關規定,報請執行單位或本局協助辦理。
2.又如訓用人員另有其他適應問題,申請單位亦得請執行單位提供協助。
七、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執行單位提出申請(流程圖如附件三;執行單位分工表詳如附件四):
(一)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許可文件影本一份。
(二)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五)。
(三)訓練及進用計畫(格式如附件六)。
(四)訓練計畫預算表(如附件七):依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職業訓練經費標準編列。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八、執行單位於受理申請後,應運用社區化就業服務工作模式與工作分析等方法辦理審核,審查訓練計畫可行性,並應實地訪視;訪視時,如認為有勞工安全衛生或消防安全輔導之必要,得請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勞動檢查機構或消防機關會同協助勘查。如屬可行,即由執行單位逕行核定並副知本局。(審查建議指標詳如附件八)如有必要,執行單位得成立審查小組或專家顧問團隊審核申請單位所提訓用計畫。
九、申請單位請領本計畫相關經費補助及核銷作業,均應由執行單位進行審核,審核符合後,再由執行單位或將相關文件函送本局辦理。
(一)訓練費用:
申請單位應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送訓練補助費之發票或收據(如附件九),辦理請款暨核銷(如訓練計畫於十二月份結束,配合會計年度結帳,申請單位應提前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經費請款暨核銷作業),原始憑證由申請單位保存十年。經費核銷時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核銷表如附件十)。
(二)補助學員費用:
申請單位於開訓後一個月內檢附學員住宿或交通補助費、膳食補助費、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三項申請資料(如附件十一至十四),請領補助費;是項補助費由申請單位按月轉發,並應於結訓一個月內,檢送學員印領清冊(如附件十五及十六)辦理核銷(如訓練計畫於十二月份結束,配合會計年度結帳,申請單位應提前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經費核銷作業),如學員提前退訓,應依比例繳還補助及津貼。
(三)執行單位執控費用:
由執行單位於年度開始,依據前一年度之執行數,按季掣據請領及核銷經費。
十、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進行不定期不預告訪查考核。
(一)經查核發現訓練單位辦理品質不良者,執行單位得隨時派員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得即終止委託或補助,並視其情節停止受理其申請一至五年。
(二)訓練單位如有不實申領,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仍未繳回者,除依法追訴外,並視其情節停止受理其申請一至五年。
十一、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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