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0960501677號
上網日期:96年06月29日
一、為促進按時計酬在職勞工之僱用安定,加強勞資關係和諧,確保就業市場
穩定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於下列各行業適用之:
速食店。
飯店。
餐廳。
飲料店。
大賣場。
百貨公司。
超商商店。
加油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各行業雇主(以下簡稱雇主),以中小企業為限。但以連鎖加盟型態經營
者,其直營連鎖店不適用本要點。
前項所稱之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
十人者。
三、前點所定之雇主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時薪補貼:
本要點生效前已僱用之勞工於本要點生效後仍持續在職。
以符合規定之按時計酬方式僱用前款在職勞工。
僱用之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滿三十二小時。
已為僱用之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前項時薪補貼,自本要點生效日起,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補貼雇主新
臺幣十元。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第一項所定多家雇主者,各雇主均得依本要點申
請補貼,並以申請送達受理機構之時間,依序核發。但補貼之時數每一受僱
勞工每週合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雇主應於本要點生效日之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一百二十日內,向勞工實際勞務
提供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時薪補貼,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
要點規定,核定申請案之補貼經費後撥款。
四、雇主依前點規定申請時薪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
時薪補貼申請書。
僱用名冊及載明受僱勞工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
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投保資料表。
載明受僱勞工時薪金額之勞動契約或薪資證明文件。
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加盟契約書。
最近十二個月為其所有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五、雇主已依第三點規定申請時薪補貼,並持續僱用同一勞工者,應於每滿三
個月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時薪補貼。
六、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時薪補貼:
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
或津貼。
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
關補助或津貼。
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本要點之規定。
有不實申領,經查證屬實。
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七、雇主有不實領取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時薪補貼者,應繳回已
領取之時薪補貼。
前項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
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九、本要點之時薪補貼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受理申請收件至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