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發求職交通補助金條件: 【需具備以下二者條件之一】 【相關書表檔案下載】
1、 應徵地點與日常住所距離30公里以上。
2、 經濟能力薄弱者。【職訓局92.1.6「推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事宜會議 記錄」決議:經濟能力薄弱者係以生活扶助戶及急難救助戶為認定原則】
二、基本應檢附文件:
(一)、求職登記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三)、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四)、求職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五)、領據。
(六)、其他身份證明或相關文件。
三、給付標準:
每人每次得發給新台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五十元。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
四、審核程序:
- 求職者須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親自至就業服務中心(站)辦理求職登記,經櫃台同仁諮詢,填寫簡易諮詢表後,開立介紹卡,推介應徵。
- 經就業諮詢並推介應徵,其應徵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或經濟能力薄弱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 領取補助金者,其應徵結果,應於七日內填具推介回覆卡,通知原開立介紹卡之就業服務中心(站),逾期未通知回覆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 就業服務人員於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後,務必確實且即時於「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登錄該求職人資料及核發情形,以免年度超過四次重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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