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核發臨時工作津貼條件: 【相關書表檔案下載】
(一) 有用人單位計畫審核通過,有臨時性工作時,方可參與
(二) 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
1. 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就業。
2. 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所稱正當理由,係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60%,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者。)
二、基本應檢附文件:
(一)求職登記表
(二)臨時工作津貼申請書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五)切結書
(六)其他身份證明或相關文件
三、給付標準:
每小時新台幣九十五元,每月最高給發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四、審核程序:
- 求職者須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親自至就業服務中心(站)辦理求職登記,經櫃台同仁諮詢,填寫簡易諮詢表後,開立介紹卡,推介應徵。
- 就業服務站受理以上條件對象之求職登記後,符合資格者,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由用人單位轉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 所稱用人單位,係指政府機關 (構) 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
- 用人單位應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
-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求職時,其應徵結果,應於七日內填具推介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之有給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或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二、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停止其臨時性工作。
三、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
四、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 已領取就業保險法各項津貼、給付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於領取後未滿二年,不得領取臨時工作津貼。
※ 臨時工作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三項津貼,二年內限領取一項,並以一次為限。
※ 津貼領取者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終止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如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經移送強制執行者,不得再領取本辦法之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