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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
 
 

一、 核發條件: 【相關書表檔案下載

  1. 未接受政府就業促進相關經費補助或接受就業促進相關經費補助已達成經費補助要求之執行績效。
  2. 推介非自願離職、中高齡、負擔家計婦女、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之失業勞工就業,並未向其收取費用。
  3. 受推介人員工作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每週工作在32小時以上。但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在20小時以上。
  4. 未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二、申請前條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

  1. 津貼申請表。
  2. 僱用單位合法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3. 載明推介就業人員姓名、工作期間、時數等之薪資印領清冊、推介就 業表件及追蹤輔導紀錄文件。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核准者,按季發給津貼

三、津貼標準:
依按受推介人員之就業人數、工作期間及就業能力發給:

  1. 工作期間連續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每人新台幣五千元。
  2. 工作期間連續六個月以上,每人再發給新台幣五千元。
  3.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為就業能力薄弱,並有前二款情事之一,每人再加發新台幣三千元。
    前項受推介就業人數如屬接受政府就業促進相關經費補助應執行者,該人數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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