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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業務
 
轉換外國人之申請
一.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得由該外國人或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1.申請書。
2.下列事由證明文件之一:
(1)原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書或移民相關證明文件。
(2)漁船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之證明文件。
(3)原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明文件。
(4)其他不可歸責受聘僱外國人事由之證明文件。
3.外國人名冊及聘僱許可文件影本。
4.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切結書。
外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未檢齊相關文件者,得由主管機關查證後免附。

二. 外國人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淮或限期轉換雇主或工作者,雇主應於期限內向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
●辦理轉換程序:
一. 公告及辦理協調會議: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或外國人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時,應公告一日並接受申請接續聘僱登記,於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協調會議方式,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作業。
2.協調會議應通知原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人及外國人等相關人員參加,原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人未到場者,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申請接續聘僱人或其代理人未出席者,視同放棄本次接續聘僱登記。外國人應參加協調會議,並應攜帶護照及居留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同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
3.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以三次為限。
4.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順位遴選三名以上雇主,且其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應達辦理外國人轉換人數一點五倍。但申請接續聘僱人未達上開人數或比例時,不在此限。雇主於協調會議中應先說明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內容。由受遴選雇主與外國人雙方合意決定接續聘僱之雇主。如外國人人數超過雇主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人數時,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調之。公告後,無雇主申請接續聘僱、無雇主參與協調會或外國人無法與雇主達成接續聘僱合意者,轉換作業次數加計一次。
外國人辦理轉換作業未達三次,且當場仍有申請接續聘僱者可進行媒合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條規定繼續辦理轉換作業;已無申請接續聘僱者時,依規定辦理公告作業。
5. 外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出席協調會議或經轉換作業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原雇主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調會議翌日起十四日內負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原雇主行蹤不明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洽請外國人工作所在地警察機關或移民主管機關,辦理外國人出國事宜。
二. 轉換工作類別及接續人數限制:
1. 外國人轉換作業依外國人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但幫傭及看護工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2. 接續聘僱之雇主依本準則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已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例或數額上限。
三. 接續聘僱外國人之順序:
1. 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2. 接續聘僱原雇主所僱用之本國勞工後,仍有缺工者;辦理國內求才期間聘僱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人員後,仍有缺工者;辦理國內求才期間聘僱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非自願性離職之本國勞工後,仍有缺工者。
3.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聘僱外國人資格,但無聘僱外國人且有缺工者。
4. 已聘僱外國人,惟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例或數額上限者。
同一順位之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時,以申請人與原雇主之工作地點在同一縣市者為優先。不能區分優先順位時,公開抽籤決定之。
依第一項第二款接續聘僱外國人者,以聘僱本國勞工人數半數核算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其尾數未達一人者不計。
本國勞工離職後未滿一年,受同一雇主再僱用者,不列入本國勞工人數之計算。
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以第一項第一款為限。
四. 核發接續聘僱證明書: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外國人轉換作業後,應發給接續聘僱證明書予接續聘僱之雇主及原雇主,並將轉換結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2. 接續聘僱之雇主於接獲前項接續聘僱證明書之日起,應依本法之規定負雇主責任,並繳交就業安定費。
3. 接續聘僱之雇主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4. 接續聘僱之雇主得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內,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重新招募。但接續聘僱原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從事重大工程之外國人,接續聘僱之期限,以補足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限為限。
辦理重新招募外國人時,以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二年內每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每增加聘僱本國勞工一人,得聘僱外國人一人。其重新招募外國人之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已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例或數額上限。
雇主依第十條規定辦妥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後,已逾重新招募辦理期間者,得於取得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四個月內辦理重新招募。

●應備文件:
一.轉換雇主或工作:
1. 申請書【可從職訓局網站下載】
2. 委託書。
3.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淮轉出函或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證明文件。
4. 招募許可函、聘僱許可函、外國人名冊、外國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5. 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切結書【外國人之本國文及中文】
6. 委託書(請註明仲介公司承辦人身分證字號、電話)
7. 依申請類別,另請加附文件:
(1) 製造業、營造業應加附文件: 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乙份。《依法免辦者免附;請加註"與正本無誤"及加蓋單位圖記及負責人簽章》
(2) 漁船應加附文件: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及小船執照。但漁船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免附小船執照。《請加註"與正本無誤"及加蓋單位圖記及負責人簽章》
(3) 養護機構應加附文件: 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無誤"及加蓋單位圖記及負責人簽章》
(4)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工作: 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依法免辦者免附;請加註"與正本無誤"及加蓋單位圖記及負責人簽章》(外國人申請者免附)
二.承接聘僱
1. 申請書【可從職訓局網站下載】
2. 委託書。
3.申請人之身分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依法免辦者免附)及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
4.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本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5.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資格及優先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正本驗畢退還)
6.求才證明書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第一順位免附)(自申請日前60日內有效)
7.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外國人之本國文及中文】(可可從職訓局網站下載)
8.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但接續聘僱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自申請日前60日內有效),又漁船(自然人)與船員雙方如無聘僱關係者(例如採合夥制),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正本後免附。
9.依申請類別,另請加附文件:
(1)製造業、營造業應加附文件:
◎以第一順位申請接續聘僱者,需附重新(初次)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遞補函正本。
◎以第二順位申請接續聘僱者,需附本國勞工保險卡,又依不同資格需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聘僱原雇主所僱用之本國勞工:原雇主聘僱本國勞工之勞保資料。
§聘僱負擔家計婦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卡正本、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聘僱中高齡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卡正本。
§聘僱身心障礙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卡正本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聘僱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卡正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聘僱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卡及核列為生活扶助戶相關證明文件。
§聘僱非自願性離職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卡及離職證明書(同失業給付用格式)。
◎以第三順位申請接續聘僱者,需附未獲外勞配額切結書。
◎營造業需附工程合約書。
(2)家庭看護工應加附文件:
◎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本或初次招募函或遞補函正本。
◎申請人、被看護者之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
(3)家庭幫傭應加附文件:
◎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影)本或初次招募函或遞補函正(影)本。
◎申請人、受照護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受照護人之戶口名簿正影本(點數十六點以上始得申請接續聘僱)。
(4)漁船應加附文件:
◎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影)本或初次招募函或遞補函正(影)本。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及小船執照。但漁船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免附小船執照。《請加註"與正本無誤"及加蓋單位圖記及負責人簽章》
(5)養護機構應加附文件:
◎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影)本或初次招募函或遞補函正(影)本。
◎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無誤"及加蓋單位圖記及負責人簽章》
(6)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工作:
◎重新招募函影本及入國引進函正(影)本或初次招募函或遞補函正(影)本。
◎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之委託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人數及國籍)。
◎已獲外國人配額人數及尚可接續聘僱外國人人數切結書。
●注意事項:
受理申請轉換雇主登記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止)。
申請者請攜應備文件依業務服務區域至各就業服務站辦理登記。
• 公告轉換雇主外勞名單時間:本中心固定於每星期二公告外勞轉出案件,並接受承接登記,逾時不予受理。
• 辦理轉換雇主協調會議時間:每星期四辦理轉換協調會議。
1. 製造業:上午十時辦理
2. 看護工、幫傭:下午二時辦理
3. 逾時視同放棄承接。
4. 轉換協調會議完成外勞轉換作業後,外勞當日交接,同時發給接續聘僱證明書予原雇主及申請人。
• 委託仲介者請攜委託書。
• 轉換協調會議時,參加人員為原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人及外國人,原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人未到場者,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
• 外勞參加協調會,應攜帶護照及居留證正本。
• 未準時出席或外勞未參加轉換協調會議者不予轉換。
• 請於每星期二上網( www.evta.gov.tw )查詢公告內容,或親至本中心、各業務轄區就業服務站公佈欄查詢。
• 雇主如委託仲介辦理者請於委託書上註明仲介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地址、承辦人(簽章及身份證字號)、委託事項、委託日期。
• 對外勞轉換業務如有疑問,請逕向各就業服務站電話洽詢,洽詢電話詳如下表:
1. 桃園站:桃園市、大溪鎮、八德市、龜山鄉、蘆竹鄉、大園鄉、復興鄉。
洽詢電話:03-3333005轉123、124、102
2. 中壢站:中壢市、平鎮市、楊梅鎮、龍潭鄉、觀音鄉、新屋鄉。
洽詢電話:03-4681106轉303、304
3. 新竹站:新竹市全區。
洽詢電話:03-5343011轉201
4. 竹北站:新竹縣各鄉、鎮、市。
洽詢電話:03-5542564轉205
5. 苗栗站:苗栗縣各鄉、鎮、市。
洽詢電話:037-358395轉403
參考法規: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參考法規: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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